南政辦〔2020〕31號
各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,武夷新區管委會,市直有關單位:
《南平市“武夷山水”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抓好貫徹落實。
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
??????2020年5月14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南平市“武夷山水”區域公用品牌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對“武夷山水”區域公用品牌(以下稱“武夷山水”品牌)的使用和管理,提高該品牌信譽,維護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所有權人和授權人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等相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市政府成立南平市“武夷品牌”建設工作小組,下設“武夷品牌”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,負責統籌實施“武夷山水”品牌建設工作。對本辦法的調整修改,由市“武夷品牌”建設工作小組審查核準。
第三條 南平市武夷山水品牌運營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),負責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的運營管理。
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、農業和農村、林業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及各自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工作。
第二章 準 入
第五條 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(一)經南平轄區登記注冊,具有法定市場主體資格,并具有法律規定的相關資質;
(二)納入縣級武夷品牌品質保證系統分控平臺管理,達到“一品一碼”產品質量追溯要求,符合武夷山水品牌質量標準;
(三)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1.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;
2.省級以上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;
3.省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;
4.被授權使用地理標志的主體;
5.具備生產經營資質的市級以上(含市級,下同)非遺項目的保護單位,其法人代表為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,或產品由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制作;
6.極具地方特色產品的生產主體。
第六條 申請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生產主體應按以下程序辦理:
(一)生產主體向武夷山水品牌公司遞交《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生產申請書》,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;
(二)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組織專家實地調查,審查申報材料,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主體的審核工作;
(三)完成審核工作10個工作日內武夷山水品牌公司與生產簽訂《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生產合同》,明確雙方的權益和義務;同時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生產主體頒發《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生產主體證》,有效期3年。
第七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(一)滿足入選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的條件;
(二)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1.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;
2.國家林業重點龍頭企業;
3.產品通過有機認證、綠色認證的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;
4.具備生產經營資質的省級以上(含省級,下同)非遺項目的保護單位,且產品由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使用傳統原材料、遵循傳統工藝流程、采取傳統手工工藝直接制作;
(三)產品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質量標準。
第八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經營型主體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:
(一)經登記注冊,并具有法律規定的相關資質;
(二)負責人應有2年以上的本行業運營經驗;
(三)為線上和線下銷售“武夷山水”相關產品的實體店或網絡商城(網店)。
第九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按以下程序辦理:
(一)申請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或經營型主體向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申請,并提交相關材料;
(二)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組織專家實地調查,審查申報材料,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主體的審核工作;
(三)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社會公示擬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或經營型主體,公示期 5 個工作日;
(四)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,武夷山水品牌公司與申請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或經營型主體簽訂《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合同》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;同時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向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頒發《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授權使用書》,授權使用期限為3年;
(五)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在《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合同》簽訂后30日內,將合同副本遞交所在縣(市、區)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存查;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。
第十條 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和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主體實行動態管理,每3年重新審核一次。有效期滿且愿意繼續作為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主體,應在期滿前 30日提出延續申請。經審查符合標準后,履行相關手續允許延續;有效期滿未提出延續申請或申請未通過的,取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資格。
第三章 監督管理
第十一條 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是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的運營管理機構,具體實施下列工作:
(一)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和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主體簽訂合同,開展市場推廣和銷售業務;
(二)對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標識的產品包裝進行統一核準。
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、林業部門負責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相關農產品、林產品從種植養殖到批發、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,重點加強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原料基地環境、用肥用藥、生產技術規程、標準化的管理,對農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抽檢;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,重點加強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管理,對加工食品、中藥材、竹木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抽檢,對違規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行為進行查處。
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
第十三條 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享有以下權利:
(一)作為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的供應商;
(二)共享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渠道資源;
(三)使用“武夷山水”文字和商標開展宣傳、展示;
(四)參加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相關的技術培訓、貿易洽談等活動;
(五)享有武夷山水品牌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。
第十四條 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根據武夷山水品牌公司需求生產加工,保質保量完成;
(二)統一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包裝,包裝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統一設計;
(三)積極參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宣傳推廣活動。
第十五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企業享有的權利:
(一)享有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所有權利;
(二)在授權的范圍內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,企業自有商標可與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一同使用;
(三)在廣告宣傳、產品說明書及各種活動中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;
(四)享受政府出臺的扶持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發展的優惠政策。
第十六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生產主體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授權產品應當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質量標準;
(二)主動維護“武夷山水”品牌信譽,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關行政部門對產品質量、商標使用和服務情況的監督管理;
(三)積極參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宣傳推廣活動;
(四)配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營銷,協力做強“武夷山水”品牌;
(五)只能在其授權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,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權不得對外轉讓、出售、轉借、贈予;
(六)須依法規范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。
第十七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經營型主體享有的權利:
(一)在授權的范圍內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;
(二)在武夷山水品牌公司網站入駐宣傳;
(三)享受政府出臺的扶持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發展的優惠政策;
(四)參加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相關的技術培訓、貿易洽談等活動。
第十八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經營型主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按照武夷山水品牌形象統一裝修,裝修裝潢方案需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審核同意;
(二)積極參與“武夷山水”品牌宣傳推廣活動;
(三)配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營銷,接受適銷產品在店銷售;
(四)嚴格按照授權范圍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,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權不得對外轉讓、出售、轉借、贈予;
(五)嚴格按照注冊商標的文字、圖案設計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,不得自行改變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文字、圖案及其組合和比例;“武夷山水”商標和企業自有商標共同使用時,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不得小于企業自有商標;
(六)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的檢測,以及對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和服務情況的監督管理。
第五章 退 出
第十九條 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其資格,收回《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證》:
(一)生產主體注冊地變更為南平轄區外的;
(二)生產主體資質下降、不符合準入條件的;
(三)未按約定的原料或工藝進行生產的;
(四)供應的產品,經抽檢,重要指標不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質量標準的,暫停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資格,責成限期整改,6個月后,抽樣檢驗合格的,恢復其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資格;一般性指標不合格,暫停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資格,責成限期整改,3個月后,抽樣檢驗合格的,恢復其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資格;同一產品一年內2次檢驗重要指標不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的,或者同一產品一年內3次檢驗一般性指標不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的,取消其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資格;
(五)不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關行部門產品監督管理,生產產品不納入市縣兩級品控體系監管的;
(六)擅自在自營產品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標識的;
(七)供應的產品,不按要求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統一包裝的;
(八)不配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宣傳、品牌營銷、渠道銷售等品牌建設工作的;
(九)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的。
第二十條 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其資格,收回《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授權使用書》:
(一)生產型主體:
1.注冊地變更為南平轄區外的;
2.資質下降、不符合準入條件的;
3.未按約定的原料或工藝進行生產的;
4.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產品,經抽檢,重要指標不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質量標準的,暫停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資格,責成限期整改,6個月后,抽樣檢驗合格的,恢復其使用資格;一般性指標不合格,暫停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資格,責成限期整改,3個月后,抽樣檢驗合格的,恢復其使用資格;一年內同一產品經檢驗,2次重要指標或3次一般性指標不符合“武夷山水”品牌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的,取消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資格;
5.不接受武夷山水品牌公司和有關行部門產品監督管理的,生產產品不納入市縣兩級品控體系監管的;
6.不配合武夷山水品牌公司開展品牌宣傳、品牌營銷、渠道銷售等品牌建設工作的;
7.未經許可擅自轉讓、出售、轉借、贈予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標識的;
8.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的。
(二)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的經營型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準入資格,收回《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授權使用書》:
1.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被侵權投訴經查證屬實,對“武夷山水”品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;
2.未經許可,擅自轉讓、出售、轉借、贈予“武夷山水”商標標識的;
3.不正當競爭,損害“武夷山水”品牌信譽的;
4.違反或未能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或其他影響“武夷山水”品牌權益的。
第二十一條 對包裝使用不規范,被責成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的,取消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使用資格。
第二十二條 申請退出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主體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報武夷山水品牌公司。
第二十三條 已退出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主體,自退出之日起,不再享有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主體“武夷山水”權利。
第二十四條 被責令退出的主體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產品生產主體或授權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;因主觀故意或惡意損害“武夷山水”品牌信譽被責令退出的主體,永久不得重新申請使用“武夷山水”商標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五條 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的建設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,主要用于“武夷山水”品牌策劃、營銷、管理、檢測、宣傳、保護等工作。
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南平市“武夷品牌”建設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“武夷山水”公用品牌(商標)使用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南政辦〔2018〕90號)同時廢止。
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印發